8月起,《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关注8月起,《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实施!
电动车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等地方停放或充电
8月1日,由应急管理部制定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实施。《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隐患并减少火灾危害。
随着高层民用建筑数量的增加,消防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主要体现在建筑体量大、功能复杂,整体风险高;消防安全条件不达标,历史遗留问题突出;日常消防管理不到位,自防自救能力差,救援难度大等方面。
除此之外,目前我国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散见于各种规定、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中,内容不够系统、具体,难以适应工作需要,因此有必要出台一部全面规范和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在此基础上,《规定》应运而生。
《规定》全篇分为总则、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法律责任、附则六大部分,共计51条内容。《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以及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完善了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对防范化解高层民用建筑重大消防安全风险,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业主篇
关键词:排油烟管道
高层公共建筑内餐饮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厨房灶具和排油烟罩设施进行清洗,排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排油烟管道应当定期检查,并采取防火措施。
关键词:燃气用具及管道
高层民用建筑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关键词:电动自行车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物业管理篇
关键词:外墙外保温材料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其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对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高层民用建筑在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确保建筑内人员安全。
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禁止在其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对于使用难燃外墙外保温材料或者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关键词: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关键词:消防控制室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消防控制室内应当保存高层民用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和消防设施系统图及控制逻辑关系说明、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等资料。
关键词:消防队
高层公共建筑内有关单位、高层住宅建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场所和器材、装备,定期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及时处置、扑救初起火灾。
关键词:防火巡查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其中,高层公共建筑内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应当进行白天和夜间防火巡查,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其他场所可以结合实际确定防火巡查的频次。
处罚篇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稿件来源:应急管理部 本网编辑:周鹏 值班责编:闻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