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高新区鼓励和促进科技保险发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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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有效分散和化解企业创新创业风险,引导和鼓励保险机构支持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规范科技保险财政支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湖南省科技保险工作试点方案(试行)》(湘科条字〔2012〕19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保险险种由科技部、中国银保监会确定,险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队健康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队意外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三条 鼓励园区科技型企业购买科技保险。对购买科技保险的园区企业按保险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险种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四条 支持具备资质的保险公司通过保险方式和高新区合作银行共同参与长沙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短期贷款。
对通过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方式获得贷款并纳入高新区风险补偿支持范围的中小微企业,按保险费用的50%给予补贴,且不受高新技术企业条件限制。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险种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五条 对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可、与高新区合作银行开展合作业务的保险机构,按照为园区企业通过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方式获得贷款承担风险部分总额的2‰给予补贴,单个保险机构每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为鼓励合作保险机构帮助园区小微企业获得信用贷款,对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的小微企业当年度累计通过合作机构获得无担保贷款总额1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无担保贷款额2‰的比例给予合作保险额外补贴。申请贷款企业上年度缴税总额应不超过50万元(含)。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补贴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工商、税务关系均在长沙高新区、实际经营地址在高新区麓谷园区的独立法人单位;
(2)主营业务符合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包括从事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或现代服务业的成长型企业(不包括纯贸易型企业、房地产企业、建筑业企业和传统服务业企业);
(3)财务制度健全,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并按时、按规定向高新区统计局上报统计报表;
(4)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业除必须符合上述条件以外,还应拥有1项(含)以上企业自主研发的授权发明专利。
第七条 申请补贴的保险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长沙市设立分支机构,具有相应资质和赔付能力,申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的机构需经管委会认定并签订风险补偿合作协议;
(二)当年对高新区企业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规模在2000万元(含)以上,且保险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第八条 通过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方式获得贷款的项目应事前报备,由合作保险机构将受理的贷款或融资项目情况(包括受贷企业名称及贷款金额、贷款年限、贷款银行、保险费率等内容,见附件3)进行整理和汇总,每季度向高新区经济发展局(金融办)进行书面报备,受贷企业无需单独进行报备。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企业申请保费补贴由各保险机构统一收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个企业保费补贴申请表(附件1,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与保险机构签订的科技保险合同、支付科技保险费用的发票或凭证;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高新技术企业证明材料、上年度财务报告、建立统计档案证明材料、在长沙高新区的缴税凭证等材料;
(四)投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企业需提供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
(五)投保专利保险的企业需提交发明专利证书;
(六)高新区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第十条 开展科技保险的机构申请补贴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险机构补贴申请报告(附件2,加盖公章);
(二)保险机构参保项目汇总表(附件3,加盖公章);
(三)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项目向高新区管委会事前报备的证明材料,上一年度内办理完毕的有关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等材料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四)高新区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五章 受理、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对企业、保险机构的补贴采取次年对上一年度一次性拨付的方式办理(上一年度指会计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一个会计年度自上一年度1月1日开始计算),符合条件的企业、保险机构在次年4月30日前向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金融办)提出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审批程序如下:
(一)由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金融办)初审,并会同统计局、财政分局进行复审;
(二)管委会分管金融工作的委领导召集经济发展局(金融办)、纪检监察审计局、统计局、财政分局等相关部门召开评审联席会议进行审核;
(三)评审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在管委会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报管委会主任审批;
(五)财政分局根据管委会审批意见,办理相关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支持政策按照与国家、省、市及高新区其他相关支持政策不重复、就高补贴的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沙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
长沙高新区科技保险支持企业补贴申请表
企业名称 (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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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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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际 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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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及 主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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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登记关系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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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时提交统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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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科技 保险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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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科技 保险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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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科技保险期限及保险 金额 |
保险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保险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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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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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已付 保险费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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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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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保专利情况(仅限于投保专利保险企业 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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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长沙高新区科技保险机构补贴申请表
机构名称 (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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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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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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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所具备的专业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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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在园区参保科技保险企业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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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与高新区签订合作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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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园区企业通过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方式获得贷款承担风险部分总额 |
总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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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 保险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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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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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长沙高新区科技保险补助项目汇总表
填报机构: 单位:万元
序号 |
企业名称 |
贷款金额 |
贷款期限 |
贷款银行 |
保险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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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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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审核人: 负责人: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