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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一装修公司工程逾期违约被判赔钱

摘要: 常德市民曹先生在市城区有一套商品房。2017年9月16日,他与我市A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协议,对该房屋采用“半包”模式装修。

常德市民曹先生在市城区有一套商品房。2017年9月16日,他与我市A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协议,对该房屋采用“半包”模式装修。双方约定,工期90天,2017年9月20日至2017年12月20日,总价9.6万元。若不能按期完工,装修公司按每逾期一天5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此外,双方还约定,若A公司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则A公司应向曹先生支付合同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并放弃已经做好的项目。

遗憾的是,由于A公司的原因,工程并未如期完成。为此,在2018年3月10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向曹先生支付2250元的工期延误费。另约定在2018年5月30日前完工。如未能如期完工,视为A公司自动要求解除协议和补充协议。合同工期延误从2017年12月20日起算,A公司同时赔偿曹先生合同金额20%的损失。

可惜,直至案发,曹先生家的装修工程还是未完工。

据了解,直至案发,曹先生已经向A公司支付了5.8万余元的装修款,但是其认可的已完工的工程量造价仅为3.18万余元。

2018年11月1日,曹先生将A公司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依照协议判令A公司赔偿损失。武陵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庭审中,A公司称是曹先生违约在先,合同约定施工合同签订当日,曹先生就应当支付合同约定金额的60%,但曹先生直到2018年4月29日水电施工完工验收才向A公司支付合同约定金额的60%。A公司认为,曹先生的行为已经对公司的施工造成了影响。此外,A公司还表示,施工中,由于曹先生的不配合,导致施工无法开展,也影响了工期。

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曹先生与A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和补充合同,都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根据合同约定,装修工程如不能如期完工,应视为A公司与曹先生的装修工程合同和补充协议自动解除,A公司应赔偿曹先生相应的损失。对此,法院表示支持。

不过,法院还认为,合同约定的A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合同,A公司自动放弃已经做好的项目费用,该条款显失公平。因曹先生认可的A工程完成的工程量为3.18万余元,而曹先生已支付的价款为5.8万余元。退还给曹先生的价款2.62万余元较为合理。

据此,日前,武陵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曹先生与A公司的房屋装修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A公司返还曹先生预付工程款2.62万余元,A公司赔偿曹先生损失1.9万余元。

此外,在一审判决中提到,由于在双方的协议中还约定了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由违约方承担的条款,曹先生向法院提交了有关费用的证据。据此,一审判决也支持了曹先生的这部分请求,A公司赔偿曹先生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共计1.4万余元。

记者 谭明  通讯员 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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