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岳近来查获8起酒驾和2起违规载人交通违法行为

南岳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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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南岳交警和南岳旅警大队积极开展 “云剑”集中清查行动与“酒驾醉驾毒驾”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先后查获涉嫌饮酒驾驶严重交通违法行为8起,2起违法超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7月17日20:20许,查获肖某某(男,1965年出生,衡山县店门镇人)驾驶D牌照面包车涉嫌饮酒驾驶。经执法民警现场对肖某某进行酒精呼气式测试,其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36mg/100mL,涉嫌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7月19日19:40许,查获李某某(男,1972年出生,衡山县人)驾驶湘D牌两轮摩托车涉嫌饮酒驾驶。经执法民警现场对李某某进行酒精呼气式测试,其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76mg/100mL,涉嫌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据李某某陈述:中午喝了米酒,到了晚上以为没事,不想在被检查时还是处于酒驾状态。
经查,李某某不仅涉嫌饮酒驾驶,而且还处在无机动车驾驶证违法驾驶两轮摩托车,所驾摩托车未按规定年检等多起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7月21日20:20许,查获彭某(男,1988年出生,衡山县人)驾驶湘D牌小轿车涉嫌饮酒驾驶。经执法民警现场对彭某进行酒精呼气式测试,其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41mg/100mL,涉嫌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7月25日19:45许,查获杨某某(男,1963年出生,衡山县东湖镇人)驾驶湘D牌小客车涉嫌饮酒驾驶。经执法民警现场对杨某某进行酒精呼气式测试,其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44mg/100mL,涉嫌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7月25日19:45许,查获刘某某(男,1982年出生,衡山县开云镇人)驾驶湘D牌小客车涉嫌饮酒驾驶。经执法民警现场对刘某某进行酒精呼气式测试,其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34mg/100mL,涉嫌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7月25日20:25许,查获苏某某(男,1962年出生,南岳镇人)驾驶湘D牌小轿车涉嫌饮酒驾驶。经执法民警现场对苏某进行酒精呼气式测试,其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0mg/100mL,涉嫌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7月28日20:20许,查获刘某某(男,1974年出生,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镇人)驾驶湘A牌小型轿车涉嫌饮酒驾驶。经执法民警现场对刘某某进行酒精呼气式测试,其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42mg/100ML,涉嫌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7月28日20:16许,查获陈某(男,1989年出生,衡山县人)驾驶湘D牌小型客车涉嫌饮酒驾驶。经执法民警现场对陈某进行酒精呼气式测试,其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41mg/100ML,涉嫌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7月25日晚上21:05许,查获龚某某(男,1972年出生,湖南娄底市人)驾驶湘A牌轻型货车,其所驾货车违反货运规定,违法装载施工人员4人,构成货运车辆违法载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7月27日19:38许,查获谭某某(男,1989年出生,南岳镇白龙村人)驾驶湘D牌面包车违法载人。该车核载:7人,实载11人,超载4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酒驾违法处罚提示: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是机动车驾驶人永恒不变的话题!公安交警部门对涉嫌酒驾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处理绝不不手软!
酒后驾驶,即便不发生交通事故,被查获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司机,根据情节不同,也将面临以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货运车辆违法载人处罚提示:
严禁货运车辆载客!驾驶货车违反规定载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5条等相关规定,记6分,并处1000元罚款。
驾驶运营客车以外的汽车超员处罚提示:
客运车辆以外的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载人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0%以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等相关规定,记6分,处200元罚款。
南岳交警温馨提示:遵纪守法明礼,安全文明出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