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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校本科学生修满公共艺术课程2个学分方能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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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深化高等学校美育教育教学改革,加强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建设,近日,教育部印发了《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为深化高等学校美育教育教学改革,加强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建设,近日,教育部印发了《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纲要》明确公共艺术课程是我国高等教育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实施美育的主要途径,对提高学生的审美和人文素养,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 能力,塑造健全人格,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和作用。

公共艺术课程包括美学和艺术史论类、艺术鉴赏和评论类、艺术体验和实践类等三种类型课程。

美学和艺术史论类可开设艺术导论、美学概论、中西方美术史、中西方音乐史、文艺理论等课程;艺术鉴赏和评论类可开设音乐、美术、影视、戏剧戏曲、舞蹈、书法、设计等的鉴赏和评论类课程;艺术体验和实践类可开设艺术相关学科的体验和实践活动类课程,艺术体验和实践活动要尽可能满足学生的不同兴趣和需求。

职业院校要将艺术课程与专业课程有机结合,强化实践,开设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拓展性艺术课程。公共艺术课程设置要体现完整性、连贯性、系统性,符合人才培养定位和要求,不能因人设课。

将公共艺术课程纳入各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学生修满公共艺术课程 2 个学分方能毕业。其中美学和艺术史论类、艺术鉴赏和评论类课程至少取得 1 个学分。

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教师人数,不低于在校学生总数的 0.15%,其中专职教师人数不低于艺术教师总数的 50%。

此外,建好满足高等学校公共艺术教育教学和实践活动需求的场馆设施、专用教室,配好教学所需器材设备和教学资源,建立器材补充机制,鼓励高等学校公共艺术教育与当地中小学形成辐射带动。鼓励高等学校与地方共建共享剧院、音乐厅、美术馆、书法馆、博物馆等。

《纲要》提出,实施高等学校公共艺术教育自评和年度报告制度。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教育工作的评价与督导指标体系,定期对高等学校公共艺术教育工作开展评估、督导。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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