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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321人 省公安厅通报全省高速公路打击涉交通问题违法犯罪战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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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湖南省公安厅召开全省高速公路打击涉交通问题违法犯罪战果通报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及社会各界通报相关战果及典型案例。

红网时刻1月19日讯(记者 郭薇灿)1月19日上午,湖南省公安厅召开全省高速公路打击涉交通问题违法犯罪战果通报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及社会各界通报相关战果及典型案例。发布会由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政治部宣传处处长吴冰主持,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蒋建湘发布新闻,交警总队副总队长、高警局局长赵胜平回答记者提问。

近年来,全省各级公安交管部门特别是高速公路交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省公安厅党委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坚决杜绝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坚决遏制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总目标,以“压事故、保畅通、提能力、严问责”为总要求,以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为总抓手,始终坚持以打开路、以打促防,积极会同公检法机关,对亡人事故和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道路交通事故,依法开展深度调查及刑事问责,始终保持对涉及高速公路交通问题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着力推动解决影响交通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2020年,共立案侦办或移交协办涉及交通类刑事案件890起,刑事拘留321人,取保候审656人。其中,立案侦办涉及交通类刑事案件751起,刑事拘留209人,取保候审570人;移交协办涉及交通类刑事案件139起,刑事拘留112人,取保候审86人。通过重拳打击、铁腕治乱,一批长期“带病行驶”的重点车辆得到集中查处,一批长期危险驾驶的高危人员受到严惩重罚,一批交通安全责任不落实的运输企业、经营管理单位受到法律追究,执法监管震慑效果集中显现,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压实。

下一步,全省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将继续坚持以打开路、以打促防,持续推进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持续加强对相关经营企业违法违规、失职渎职行为的调查,严厉打击高速公路违法犯罪行为,全力以赴控风险、除隐患、防事故,着力提升人民群众交通出行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庆祝建党100周年和省委“三高四新”战略的深入实施创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典型案例:

案例1:长张高速常德河洑段“7.20”重大责任事故案

2020年7月20日2时57分许,长张高速公路常德河洑段,发生一起重型厢式货车追尾轻型货车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陈某疲劳驾驶,且在夜间、轻雾的低能见度情况下未降低车速行驶,负事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经深度调查发现,重型厢式货车所属企业湖南省尚壹物流有限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劳务安排不合理,未能充分保证驾驶人休息,GPS监控职责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缺失等问题。2020年8月12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湖南省尚壹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余某科、副经理欧某曦、车队长吴某某立案侦查,并对3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2:沪昆高速邵阳洞口段 “6.4”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驾驶案

2020年6月4日21时55分许,高警局邵阳支队洞口大队在沪昆高速公路洞口服务区,查获晋A2JX92轻型仓栅式货车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四氯化钛。

经深度调查发现,贵州遵义十通快运公司实际经营者邱某在明知四氯化钛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情况下,委托未取得资质的车辆及人员进行运输;驾驶人李某无危险物品运输从业资格及道路运输许可证,明知运输的四氯化钛为危险化学品后,仍驾驶非危化品运输车辆违规运输。

鉴于上述事实,2020年6月7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驾驶人李某以及贵州遵义十通快运公司实际经营者邱某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11月17日,邵阳市洞口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邱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李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3:沪昆高速株洲荷塘段“3.30”非法经营案

2020年3月30日,高警局株洲支队荷塘大队在沪昆高速公路株洲东收费站查获一台运载大量可疑液体的小型面包车。

经深度调查发现,该可疑液体为危险化学品甲醇,经营人系李某南、何某华,两人均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销售危险化学品甲醇,并雇佣非危化品运输车辆违规运输“送货”,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2020年4月14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李某南、何某华立案侦查,并对2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0月29日,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何某华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期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处李某南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期2年。

案例4:高警局永州支队冷水滩大队“10.10”打击非法中介、制售假证案

2020年9月,高警局永州支队在对交通违法窗口处理数据梳理分析时发现异地交通违法处理存在异常,疑似非法中介“代办”,遂联合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成立专案组。

经调查发现,李某充当非法中介,多次伙同他人有偿处理交通违法,并多次在郴州籍男子何某将处购买假行驶证。何某将出售的假证来自曹某、刘某、何某林3人,3人的制假窝点均在郴州市内。2020年10月13日、17日,专案组对制假3人实施抓捕,现场查获假行驶证和未加工的行驶证空白页1164张、假印章31枚、打印机10台、封塑机5台、刻章机1台等作案工具。

截至目前,涉嫌买卖假机动车行驶证的李某、何某将,以及涉嫌伪造机动车行驶证的刘某、何某林、曹某共5人均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而此案中涉及有偿为他人处理交通违法的39人均构成提供虚假证言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案例5:长芷高速长沙道林段“12.16”事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行)贿案

2019年12月16日5时46分许,刘某生驾驶皖SB9422(皖S2D74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长芷高速公路长沙段与一辆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

驾驶人刘某生明知车辆改装、严重超载、车尾部反光标识不清晰的情况,驾车在高速公路上低速行驶,负事故主要责任。2020年9月16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某生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经深度调查发现,湖南凯旋长潭西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稽查大队钟某慧利用职务便利,伙同稽查大队和栗山塘收费站工作人员,收受车主“好处费”,明知车辆严重超载的情况下,采用改磅、顶磅的方式帮助吴某意等人组织的超限超载车辆(包括皖SB9422号车)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放任此类超限超载车辆长期在高速公路通行。

鉴于上述事实,湖南凯旋长潭西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钟某慧、曾某祥、杨某平、张某杰、朱某杰、周某6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黄某文、吴某意、郭某锋、旷某君4人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案涉及的其它违法犯罪线索正在进一步深挖中。

案例6:二广高速益阳马迹塘段“12.8”重大责任事故案

2018年12月8日19时3分至24分许,二广高速公路益阳马迹塘段因桥面结冰,先后发生15起交通事故,共涉及24台车辆,造成8人死亡,16人受伤。

经深度调查发现,道路经营管理、养护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操作,未维护好道路通行环境,负事故次要责任。道路经营公司养护所所长李某辉未严格执行、落实履行检查指导和监督的职责,路产养护部总监黄某刚,当天作为该公司的值班领导对养护监管不力,养护工区实际负责人李某民,未及时对事发路段撒布融雪剂,未按要求进行巡查,对事故路段具体执行养护工作履职不到位。上述李某辉、黄某刚、李某民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2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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