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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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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月8日,来自湖南省人社厅的消息,湖南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 以下简称意见 ) 已出台,

本报综合报道 1 月 8 日,来自湖南省人社厅的消息,湖南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 以下简称意见 ) 已出台,普通参保人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 200 元、300 元、400 元、500 元、600 元、700 元、800 元、900 元、1000 元、1500 元、2000 元、2500 元、3000 元 13 个档次。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保留每人每年 100 元的缴费档次。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意见明确,年满 16 周岁 ( 不含在校学生 ) ,具有本省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内地 ( 大陆 ) 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根据国家要求和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由省适时调整全省缴费档次标准。

政府补贴由财政安排,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等。其中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缴纳 100 元、200 元、300 元、400 元、500 元及以上保费档次的,政府补贴分别对应为每人每年 30 元、30 元、40 元、40 元、60 元。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意见明确,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特别困难群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 100 元缴费档次给予全部代缴 ; 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 100 元缴费档次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代缴标准。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以探索建立丧葬补助制度。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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