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一男子生产销售“毒豆芽”被判支付赔偿金80万

综合
关注原标题:衡阳一男子生产销售“毒豆芽”,被判支付惩罚性赔偿金80万元
8月30日上午
雁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宋玉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据悉,该案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颁布实施后,雁峰区法院首例由七人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同时也是雁峰区法院审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广受人民群众关注。雁峰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及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
雁峰区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宋玉林在其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前进村三组的作坊内,使用消毒粉剂对生产豆芽的塑料桶进行消毒,在豆芽上喷洒A、B粉水剂、豆芽粗壮激素等添加剂加快豆芽生长,并将生产的豆芽以0.9元/斤的价格销往衡阳市西园市场、衡州大市场,累计生产、销售豆芽约48000公斤,销售额约86400元。同年8月28日,在宋玉林销往衡州大市场的豆芽中检测出4-氯苯氧乙酸钠成分;同年 11月13日,公安机关在宋玉林的作坊内搜出大量消毒粉剂和A、B粉水剂、豆芽粗壮激素,并从中检测出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赤霉素成分。
在诉讼过程中,雁峰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被告人宋玉林的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使消费者对含有禁用物的豆芽加以防范,同时惩戒宋玉林和警示其他食品经营者,请求依法判令宋玉林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80万元。
2个多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法庭调查程序规范有序。

▲庭审现场
雁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玉林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宋玉林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宋玉林在生产、销售的豆芽中添加禁止使用的低毒农药,致使大量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宋玉林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8万元;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宋玉林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被告人宋玉林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80万元,由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来源 | 衡阳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