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长沙】他是民营企业员工,为何因受贿被刑拘!
他是民营企业员工,为何因受贿被刑拘?
长沙警方: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不少人认为,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会面临职务犯罪的风险,那么,民营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便利“赚外快”,犯法吗?
小编和大家谈谈容易被企业忽视的一种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 情 回 顾
荀某在某民营企业任职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以“财务咨询费”为由,向某业务往来企业索要好处费400余万元。
为维护正常市场经营秩序和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迅速开展侦查工作,收集并固定荀某的犯罪证据。
2024年4月,荀某被抓获归案。经审讯,荀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荀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普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受贿罪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还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所以请大家一定遵守职业道德,不要贪图一时利益,否则不仅会断送职业生涯,还很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稿件来源:芙蓉公安 本期编辑:林语 责任编辑:闻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