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湖南·株洲】藕煤厂起火,是安全生产事故还是人为纵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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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民警现场调查后发现“不一般”的“市场竞争”味
(阎俊)“喂,110吗?”“我们厂被人放火烧了!”......近日,株洲攸县公安局新市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其经营的藕煤加工厂被人恶意放火,厂棚里的产品全部报废,损失价值约6万元。
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经调查发现,在着火的瞬间,旁边闪过一位男子,该男子在着火后迅速逃离现场,期间四处张望,行迹十分可疑。

在刑侦、网安等部门协助下,民警很快确定纵火犯罪嫌疑人陈某。3月1日下午2时,犯罪嫌疑人陈某“落网”。

经查明,犯罪嫌疑人陈某靠贩卖藕煤为生,因同行竞争处于不利地位,害怕该藕煤加工厂抢占自己的客源和市场,陈某心中不满,便想着放火来毁坏该厂产品。经审讯,陈某对其放火报复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故意纵火,不仅威胁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更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这可是触犯法律了!
什么是放火罪?
我国《刑法》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放火该怎样处罚呢?
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
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
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本条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本法第115条的法定刑处罚。“重大损失”的标准,一般为损失5万元以上。
(稿件来源:株洲警事 本期编辑:林语 责任编辑:闻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