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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湖南·株洲】株洲荷塘警方通报3起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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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荷塘警方通报3起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典型案例

近日,株洲荷塘公安分局网安大队根据上级公安机关部署,积极开展网络安全执法检查,督促网络运营者切实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和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开展行政处罚,净化网络空间,不断规范网上秩序,营造了清朗的网络环境。

截至目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荷塘警方办理了多起网络安全类行政案件,现发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网安大队在进行网络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株洲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站友情链接被篡改成赌博网站。经查,该公司没有采取完善的网络安全监测、防护技术措施,未对公司的系统自我检查和维护,导致系统存在漏洞,他人可以利用漏洞将公司网站篡改成涉赌、涉黄等违法网站,存在网络安全风险。

典型案例二

网安大队在进行网络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株洲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系统没有采取完善的网络安全监测、防护技术措施,未对公司的系统自我检查和维护,导致系统存在漏洞,存在网络安全风险。

典型案例三

近日,网安大队在进行网络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湖南某都控股有限公司的软件和办公系统没有采取完善的网络安全监测、防护技术措施,未对公司的系统自我检查和维护,导致系统存在漏洞,易被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存在网络安全风险。

荷塘公安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以上公司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稿件来源:株洲荷塘公安 本期编辑:林语 责任编辑:闻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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