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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关于开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整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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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醴陵市关于开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整治的通告

为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醴陵市电动车、摩托车安全管理,规范道路通行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市纪委《关于对全市安全突出问题背后的责任作风腐败问题开展专项监督的工作方案》、市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规定,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摩托车、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二、整治内容

(一)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上道路行驶的;

(二)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加装遮阳伞或雨棚的;

(三) 摩托车无牌、无证、无保险以及电动自行车无牌上道路行驶的;

(四)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使用假牌、套牌、非法改装和摩托车未按规定检验或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上道路行驶的;

(五)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违规载人、载货的;

(六) 饮酒、醉酒后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

(七)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随意乱穿乱行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

(八)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的;

(九) 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三、处罚标准

(一) 摩托车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摩托车,罚款200元。

(二)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可拖移摩托车,罚款200元。

(三)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摩托车),可拖移机动车,罚款1000元—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四)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摩托车),可拖移机动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五)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收缴摩托车,罚款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六) 驾驶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的,罚款100元。

(七) 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扣留非机动车,罚款50元或警告。

(八) 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扣留非机动车,罚款50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文明安全出行,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11月1日

(稿件来源:醴陵交警 本网编辑:周鹏 值班责编:闻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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