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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谈转型】系列报道之张家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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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谈转型】系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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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转型发展的“案件化”路径

(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赵荣)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改革的叠加,在带给检察工作挑战的同时也蕴藏着新的发展机遇,要做到顺势而为,转型发展,检察机关需要回归到“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进一步聚焦主责主业,不断提高法律监督水平和能力。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在监督事项“案件化”的道路上进行更多的探索和实践。

监督事项“案件化”是克服监督乏力和不规范的必然选择

过去检察机关一直重视职务犯罪侦查,使得检察机关的其他法律监督职能和手段处于被虚掷和弱化的尴尬境地。以检察建议为例,2015年全年我市检察机关仅发出《检察建议书》18份,而同年我市检察机关查办了职务犯罪案件65件66人,其中正处级以上干部就有5人。同时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不仅使用的数量少质量也不高,由于 “口头化”、“随意性”等不规范问题的普遍存在,导致这些监督措施难以发挥作用。面对以上问题,唯有向“案件化”要战斗力,积极推动“人来人往”的办事模式向“文来文往”的办案模式转变,提高法律监督主动性和刚性,才能摆脱法律监督流于形式的窠臼。

监督事项“案件化”是发挥检察机关自身优势的必然选择

“案件化”要求用办案的标准和模式办理监督事项,而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在长期的司法办案活动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实战中探索出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办案方法和规程,并建立了科学的案件质量管理体系,这些资源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优势所在。只要我们充分发挥这样优势,就能在法律监督的工作中取得新的突破。如在办理虹福养殖场污染水源公益诉讼案件时,我们运用“案件化”调查取证模式,制定了详实的取证计划,并综合运用走访取证、现场勘查等方式,收集了大量证据材料从而保证了案件的成功办理,该案是一起得到整改回复的公益诉讼案件,有力的督促依法解决市区饮用水源地污染问题。

监督事项“案件化”的实现路径

(一)办案程序规范化

应建立从线索受理、立案、调查核实、实施监督到跟踪反馈、复议复合、案件管理、卷宗归档的一整套程序规范,并以“案卷化”的方法,实现对监督全程的留痕管理。同时要配套建立科学的考评制度,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可以将办理监督案件情况作为专项列入员额检察官司法办案考评总体计划之中,并对其所占的考评分数做适当“加权”。

(二)调查结果证据化

首先,要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即违法主体、违法事项和法律后果的判断都必须建立在扎实的证据基础之上,以此增强法律监督的合理性和权威性。其次,是用侦查思维指导调查取证,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虽已划转,但是侦查思维和技巧却可以作为一笔宝贵的“财富”被我们的检察官继承。如在寻找线索的过程中,可以运用“过程回溯”和“注意反常”的思维方式,去发现违法行为的端倪所在,同时综合运用接受举报、走访调查、线人情报等方法广泛扩大案件线索来源。

(三)监督协同一体化

一体化办案是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探索形成的有效经验,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对此经验进行科学的吸收和发展。具体而言,就是要构建各级院上下联动、各部门密切配合、监督资源合理配置的内部一体化办案机制。同时要强化与党政机关、人大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平台共建,以打造监督办案外部支持系统。

(稿件来源:湖南检察 编辑:闻逸 签发: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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