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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余吨价值178.6万元!湖南集中销毁一批农村假冒伪劣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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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1月18日上午,全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假冒伪劣食品公开销毁活动仪式启动

11月18日上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长沙市望城区开展全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假冒伪劣食品公开销毁活动启动仪式,全省共计销毁违法食品70余吨,货值178.6万元,其中长沙市主会场销毁37.6吨,货值77.1万元。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丁珍良宣布全省统一集中销毁活动启动,长沙市政协副主席、长沙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张庆和主持活动仪式,湖南省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局长肖贝通报全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情况,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供销合作总社有关领导同志参加了启动活动。

为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农村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农村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委的部署安排,从去年11月开始,湖南省市场监管局等五部门在全省联合开展了为期一年的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行动以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查办案件5791起,罚没款4742.38万元,查扣违法食品88.67吨,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2家,限制从业资格2人,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2.42万元,移送公安机关54件。总局挂牌督办4件,省局挂牌督办11件。全省农业农村系统监督检查农业生产经营主体1.5万家次,查办案件43起,移送公安机关2件。全省公安系统立案侦办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刑事案件101起,刑事拘留165人,移送起诉73人。

通过开展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有效震慑氛围,提升农村食品安全水平,切实增强农村消费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下一步,湖南省市场监管系统将持续聚焦农村市场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结合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强化农村市场食品安全稽查办案力度,巩固深化专项执法行动成果。

典型案例:

1.长沙市雨花区某湘菜原料配送部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1年5月14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投诉线索,对长沙市雨花区某湘菜原料配送部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二楼阁楼一隐蔽隔间内发现有真空包装机、打码机、封口机设备和用于记录涉案食品重新包装、重新标注最新的生产日期的记录本。经查明,当事人多次将所经销的保质期只剩3-4个月的部分产品利用真空包装机、打码机、封口机设备重新包装、重新标注最新的生产日期后,作为打折、降价的促销品零售给消费者。截止该局立案调查时,已无存货,销售金额合计28116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属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21年8月10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法〔2018〕12号)文件要求,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设备;二、处罚款人民币506088元,上缴国库;三、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四、经营者李某某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湘潭市李某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豆制品生产加工案

2021年3月9日,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辖区一出租民房内,发现李某未办理任何生产资质,生产加工豆制品。

经查,2020年12月下旬,李某租下一出租房作为豆制品生场地;2021年1月20日开始生产白香干、水豆腐和油豆腐三种豆制品,至被查时,李某未办理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共计生产白香干、水豆腐、油豆腐三种豆制品约2000公斤。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豆制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的豆制品;处罚没款25000元。

3.株洲市攸县某海鲜经营部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冷链食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0年3月17日,株洲市攸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海鲜冷冻经营部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未健全进货台账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0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发现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标识进口预包装冷冻食品,现场查获无中文标识“8088猪肚”20件共200公斤;无中文标识预“牛百叶”1件20公斤。

经调查,上述无中文标签标识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合计9690元,已销售 “8088猪肚”2件、“牛百叶”1件,获利3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株洲市攸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封存的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3、处罚款30000元,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0元。合计罚没款30030元。

4.岳阳市南湖市场监督管理局“天之蓝”假酒案

2021年4月18日,岳阳市南湖市场监管所接到举报投诉,称南湖游路岳州帝苑W栋101号金福商行贩卖“天之蓝”假酒。4月19日上午,南湖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与投诉人取得联系,投诉人带着购买的4瓶天之蓝酒一起来到金福商行进行核实,金福商行老板吴丹承认卖过酒给投诉人,但不确认酒的真伪,南湖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四瓶天之蓝酒进行登记保存,并联系并委托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过来对酒的真伪进行鉴定。

4月19日下午,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授权鉴定人员来到金福商行对3瓶未开启的天之蓝酒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上述产品从商标标识、包装材料、生产日期、批号等方面与我公司不符、属假冒我公司产品”,并出具鉴定报告。

南湖市场监管所对金福商行的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洋河天之蓝”白酒4瓶;2、罚款人民币15000元,上缴国库。

5.常德市安乡县安全乡朱某涉嫌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1年3月2日晚,常德市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举报,反映在该县安全乡朱某经营的餐馆内消费卤凉菜后肠胃出现问题。2021年3月3日上午,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朱某经营的餐馆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发现其卤汁及卤菜制品感观有异,立即封存卤菜制品2千克、卤药汁包3千克,并联系安乡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民警共同取样,委托其送检。

3月10日,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检测出罂粟碱等成份。朱某涉嫌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

3月11日,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规定,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安乡县公安局,目前公安机关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6.益阳市安化县长塘镇某批发部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擅自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案

2020年3月12日,安化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移送线索,对安化县长塘镇某批发部涉嫌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批发雪天加碘盐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5日从某盐业公司以36元/袋的价格采购7吨雪天加碘盐共350袋(每袋50包,每包400克),进货金额共计12600元;2019年11月20日,当事人以38元/袋的价格对外批发250袋共5吨,获利500元,销售额共计95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益阳市安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500元;3、罚款30000元。

7.邵阳市某酒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1年06月11日,邵阳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对邵阳市酒店采购的小米椒进行了抽样,经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检验,镉(以Cd计)项目,实测值:0.071,标准指标:≤0.05,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7月9日,邵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拍照取证,执法人员同时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宋某某、仓库保管员张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06月11日从邵阳市某个体工商户张某某处购进小米椒11斤,购进价格为4.8元/斤,抽样1.55kg,其余已全部用于制作菜肴,使用完毕。当事人保存了相关进货凭证,但未建立食品验收查验记录,因当事人购买的小米椒属于食品原料,未单独使用,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52.8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和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

8.娄底市双峰县张涛、龙亮未经许可生产“竹筒酒”、“柴火腊肉”等食品案

在省局的指导下,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娄底市公安局,双峰县市场监管局,双峰县公安局,成功破获双峰县张涛、龙亮未经许可生产“竹筒酒”、“柴火腊肉”等食品案,端掉非法生产、销售黑窝点两处,扣押原料酒、成品酒、半成品酒等10余吨货值40余万元,柴火腊肉货值1万余元,自制“灌酒器”2套,各类食品标签、包装袋、包装盒、纸箱等数万个,用于销售非法产品的电脑主机4台、笔记本电脑1台。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竹筒酒”销售金额约300余万元,获利润约100余万元。

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本案可能涉嫌犯罪,书面函询了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并收到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函中称:“经初步审查,我院认为,前述个人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虚假宣传、伪造公司、企业、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且涉案金额较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虚假广告罪、伪造公司、企业、人民团体印章罪”。建议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由双峰县公安局刑事立案,正在侦办当中。

9.郴州市周某、雷某某涉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和无照经营案

2020年12月10日,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湖区湘南大市场内周某、雷某经营进口冷冻鸡爪无法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营业执照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

经核查,当事人冷库内存放上述进口冷冻鸡爪18件共计270公斤,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违反了《食品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2021年2月4日,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冷冻鸡爪18件(270公斤);3.罚款128000元。

10.长沙市雨花区某食品经营部经营国家为防病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0年11月21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反馈,对长沙市雨花区某食品经营部的经营场所和运输车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运输车辆上分别存放有标识为“92TRIMMING碎肉”(规格:20公斤/件)的冷冻牛肉320件、标识为“frozen boneless buffalo halal meat”(规格:20公斤/件)的冷冻牛肉196件。该经营部不能提供海关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有效核酸检测证明等材料。执法人员当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冷冻牛肉予以查封。

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冷冻牛肉分别为816件和196件,已售出“92TRIMMING碎肉”496件,销售金额297600元,违法所得24800元;“frozen boneless buffalo halal meat”冷冻牛肉尚未售出,货值金额656200元。经翻译机构鉴定,“92TRIMMING碎肉”的标签显示该肉品来源于印度。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和人身健康安全,防止印度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传入我国,海关总署和农业农村部于2019年12月6日发布联合公告(2019年第192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印度输入牛及其相关产品。

当事人经营上述冷冻牛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2020年12月4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2021年5月14日,经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决,该案郑某海等7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

11.长沙市望城区唐某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1月30日,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投诉称唐某在望城某地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执法人员立即到达现场进行核实,发现举报情况属实。随后,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对唐某供述的制假窝点进行了突击检查。

经查,当事人通过正规渠道购进绵竹大曲、洋河普曲等低端白酒,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勾兑后,再灌装进回收来的高档白酒瓶,充当“水井坊”、“剑南春”、“五粮液”、“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M3”、“梦之蓝M6”等高端白酒进行售卖,涉案货值金额共计230827.5元,非法获利92357.5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制假工具、原材料及成品;3.移送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12.浏阳市黄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20年12月15日,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检查时,在浏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前坪货车内发现一批无中文标签标识的进口“冷冻猪脚”。经查实,该批“冷冻猪脚”90件(10kg/件)系黄某从长沙县某批发市场购进,货值金额7200元。上述冻品均为纸箱包装且大部分纸箱外或纸箱内套有塑料膜,产品标签标示的全是俄文和英文,无任何中文标签标识,未张贴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标志。黄某不能提供该批进口“冷冻猪脚”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和冷链食品消毒证明及购进票据等证明资料,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该批“冷冻猪脚”予以扣押并进行核酸检测和产品检验。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属于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冷冻猪脚”90件,并处罚款10万元。

13.浏阳市洞阳镇某农庄经营有毒有害菜肴案

2020年11月24日,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中,对浏阳市洞阳镇某农庄经营的“甲鱼”熟制菜肴监督抽检,检出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有毒有害“甲鱼”熟制菜肴货值金额754.56元,违法所得282.9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2021年2月23日,浏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2.96元;2、罚款100000元。同时依法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抄送检察机关。

14.长沙市开福区某食品有限公司芝士面包中超限量添加脱氢乙酸钠案

2020年12月17日,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不合格检测报告(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对位于开福区某村的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多次执法检查。

经核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2021年2月22日,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2元;2.处罚款50000元,共计罚没50112元。

15.宁乡市青山桥镇某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1年1月13日,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宁乡市青山桥镇某商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经调查,当事人向消费者已售出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糯米麻元1包、香辣腊八豆瓶5瓶、香辣牛肉面2袋、红油爆椒牛肉面1袋。店内还有待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其中糯米麻元2包、香辣腊八豆10瓶、香辣牛肉面24袋、老坛酸菜牛肉面13袋、红油爆椒牛肉面2袋、红烧牛肉面2袋。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1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8元;3、罚款15000元。

16.长沙市王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食品案

2021年4月26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长沙市高新区雷锋街道牌楼坝村七尺塘组293号的民宅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调查,王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及营业执照,其于2021年3月在上述民宅使用标识制造商为福运食品厂,许可证编号为SC12444060502803的包装生产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2021年9月1日,长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及设施、设备。

17.长沙市宁乡市巷子口镇某餐饮店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0年11月10日,长沙市宁乡市市场监管局接宁乡市森林公安局移送线索,该局在侦办杨某涉嫌非法狩猎案过程中,发现本市巷子口镇某餐饮店有经营加工野生动物非法行为。

经调查,当事人在2020年3月至2020年10月期间,从巷子口镇周边的农民手中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猪、田毛猪、蛇制作成菜肴销售给顾客。在此期间当事人共计销售24份野猪肉、4份蛇、1份田毛猪,货值金额合计5381元。当

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长沙市宁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改正,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981元;2、罚款100000元。两项合计1029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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