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消费维权联盟丨“长沙优步驾校”拒开发票 律师称消费者可向税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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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我翻看合同条款后并未发现这一项的规定,合同规定的只是对未开始的科目,也就是我科目三超出的课时部分不再进行培训,但是我都还没开始科目三怎么能算超出呢?另外,我提出开发票的诉求后,驾校校长以本人未拿到驾驶证为由拒开发票。”黄小姐在黑猫投诉湖南站反映称,去年10月,她在自家小区楼下散步时正好看见优步驾校在招生,心动的她随即咨询相关情况,因当时钱不够,黄小姐分两次缴清了3580元学费,交完学费后,黄小姐于11月参加了科目一考试并通过考核,今年2月底,黄小姐开始在驾校进行科目二的练车,应教练要求,再次缴纳科目二与科目三共计400元的模拟考试费以及200元空调费100元制卡费,加上之前缴纳的3580元学费,黄小姐总计支付给驾校的费用为4280元。今年7月20日,黄小姐在长沙黑石铺考场进行了科目二考试,因自己记错考试路线导致考试未通过。紧接着,驾校要求黄小姐再次缴纳补训费和补考费490元,黄小姐拒绝缴费并认为,自己不需要再次参加培训,下次考试时,直接将补考费缴给考场中心。但驾校则回复称,合同约定,就算不参与补训也要交补训费至驾校且不能自己将补考费交至驾考中心,必须将补考费交至驾校由驾校代交,否则就停止科目三的教学服务。黄小姐称,优步驾校这是恶意收费,威胁且欺诈学员,强烈要求开具发票并履行合同约定。湖南消费维权联盟 工作人员致电 @优步驾校长沙大道分校 官方客服电话,针对网友的投诉,该校一位姓蒋的校长回复称,合同规定,就算不参与补训也要交补训费,这是必须交;对于发票的诉求,他称,必须要等到学员拿到驾驶证才可以开具发票。

对此,湖南消费维权联盟法律顾问余奕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案例中,黄小姐在按合同约定缴纳报名费,发生了消费行为,驾校作为经营者应当依法开具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经营者为消费者出具发票是其法定义务。如若经营者拒开发票,消费者可以向税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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