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卖淫嫖娼活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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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扰乱社会治安,危害人们身心健康。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风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卖淫嫖娼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必须坚决依法查禁取缔。
二、凡有卖淫嫖娼或者介绍、容留、引诱妇女卖淫行为的,必须立即停止不法活动,并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周内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拒不投案自首或继续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三、对卖淫嫖娼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根据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予以收容教育6个月至两年。
四、组织、强迫、介绍、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明知患有性病依然卖淫嫖娼,嫖宿未满14岁幼女,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五、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及房屋出租人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或为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罚。
六、欢迎广大群众检举揭发卖淫嫖娼活动,举报有功的给予表彰和奖励。举报电话0739-110、0739-8236547。
2018年6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