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2万元 衡阳县查获2起违法校车接送学生案
摘要: 罚款2万元,衡阳县查获2起违法校车接送学生案为切实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交警大队积极开展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校车)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加强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全力预防涉校事故发生。

交警大队结合辖区工作实际,组织辖区中队民警深入各乡镇,在校车通行的重点路段上设卡严查。
曝光近期查获的两个典型“校车”违法案例
2019年10月24日14时,驾驶人尹某菊(驾驶证号:4304211966****4445)驾驶湘D5M*99号小型普通客车运载衡阳县井头镇东山完小学生,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尹某菊系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并严重超员。
2019年10月11日16时,驾驶人刘某平(驾驶证号:4304211976****9613)驾驶湘D59*49号小型面包车运载衡阳县冠华幼儿园幼儿,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刘某平系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使用未取得校车标志提供校车服务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处以当事人20000元罚款,并开具法律文书。
衡阳县交警温馨提示:中小学校、幼儿园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备案。
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必须是5座以上且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的客车,并统一标识、标牌。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家长也要多留个心眼啦,给孩子选择校车一定要多留意对方是不是合法机构,为了孩子的安全,坚决抵制黑车,抵制超员超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