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湖南 财经频道

5500万违法放贷后续:常德农商行被罚81万 直接责任人禁业3年

8月12日,银保监会常德监管分局公布对常德农商银行违法放贷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常银保监罚决字〔2020〕5号、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常德农商银行因违规发放贷款被常德银保监分局分别处以罚款46万与35万元,合计被处罚款81万元。

同时,常德银保监分局还对违法放贷的相关直接责任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胡三立在担任原鼎城联社(2016年改制为常德农商银行)理事长期间,对该联社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被处以警告;梁钲东在担任原鼎城联社(2016年改制为常德农商行)石门桥信用社、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对该联社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负直接责任,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3年;王永仕在担任原鼎城联社(2016年改制为常德农商行)主任期间,对该联社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负直接责任,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3年。

值得关注的是,梁钲东与王永仕作为违法放贷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在此之前已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到6个月不等。

源于5500万元的违法放贷案件

据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8日在裁判文书网上披露的消息,原常德市鼎城区农信联社(常德农村商业银行)娄少波、梁钲东、王永仕三人等三名高管均涉嫌违法放贷罪获刑。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娄少波、梁钲东、王永仕三人在2011年-2015年间,均有在鼎城区农信联社任职的经历。

(一)被告人梁钲东、娄少波2011年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事实

2011年6月,时任常德市鼎城区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主任、石门桥信用社负责人的梁钲东和时任常德市鼎城区农村信用联社石门桥信用社副主任的娄少波,在发放一笔1500万元的抵押贷款时,仅对抵押物进行核实,而未对贷款人提供的贷款申请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即根据虚假的调查报告签署“同意贷款”意见,其中娄少波为该笔贷款包收人。

(二)被告人梁钲东、王永仕2012年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事实

2012年9月,时任常德市鼎城区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主任、贷审小组组长的梁钲东与时任常德市鼎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党委副书记、主任的王永仕,在共同审核两笔1000万的贷款时,两人未对贷款人提供的预售合同等虚假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即签署“同意贷款”意见,其中王永仕为该笔贷款的复查现场调查小组组长。

(三)被告人娄少波、王永仕2015年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事实

2015年8月份,时任鼎城区农村信用联社公司客户部经理的娄少波与时任常德市鼎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党委副书记、主任的王永仕,在共同审核一笔2000万元贷款时,并未对贷款人提供的虚假贷款资料的真实性予以审核,即签署“同意贷款”意见,其中王永仕为该笔贷款的复查现场调查小组组长。

判决书显示,事后三笔贷款均已发放,其中2011年发放的1500万元贷款到期后已收回,2012年发放的2000万元贷款在展期一年后以抵押物作抵方式收回。2015年发放的2000万贷款情况未予以披露。

案发后,娄少波、梁钲东、王永仕三人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9年11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法院认为,上述三人身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贷款发放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信贷规定,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依法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娄少波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梁钲东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王永仕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该行近年来屡发高风险案件

资料显示,2016年3月30日,湖南银监局批复同意常德农商银行开业,同时常德市鼎城区农信联社及辖内信用社自行终止,债权债务由常德农商银行承接。事实上,改制前常德农商银行还存在多起员工违法放贷入刑的案件。

2020年1月23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也披露了一起常德农商行员工涉嫌违法放贷而获刑的案件,时任该行业务管理部经理(后任信贷管理部经理)的莫某,因违法放贷320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20年04月22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夫妻合谋用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的案件。该案被告人高某兰配合其丈夫黄某声(另案处理)两次通过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向常德市鼎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门桥信用社(以下简称石门桥信用联社,后更名为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桥支行(以下简称石门桥支行)贷款2300万元,至案发尚有本息共计882.94万元未归还。法院一审判决高某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文章来源:湘江金融圈)

分享文章到:

相关新闻

推荐阅读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