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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福建】 聚会狂喝,年轻小伙在KTV醉亡 法院判决多人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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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会狂喝,年轻小伙在KTV醉亡 法院判决多人担责

逢年过节,亲朋好友聚会不免喝上几杯,但小酌怡情,大饮伤身,醉酒坏事,近年来因饮酒发生意外,诉至法院的案件更是屡见不鲜。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聚会饮酒发生意外的案件。

2022年9月1日23时,小唐约上小李、小张至某KTV唱歌饮酒,小郭作为该KTV酒品销售人员同时参与聚会饮酒。

次日凌晨,小高电话联系小唐于凌晨1时20分到达KTV,碰到小华,一同至聚会包厢参与饮酒。

聚会期间,共消费小瓶百威啤酒55瓶。后来,小李和小华先行离开。

次日凌晨3时45分,小唐、小张和小郭离开聚会包厢,此时小高在包厢的长沙发上睡着并伴有呼噜声。三人离开前,小唐轻拍小高试图唤醒他,但小高没反应。三人离开后,KTV工作人员数次进入该包厢打扫、巡逻。次日17时57分,KTV工作人员发现小高唤不醒,报120送医,医院诊疗意见为无生命体征、无抢救意义。

2022年11月24日,派出所出具调查报告,排除暴力性损伤致死原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聚会饮酒共饮者相互之间负有适当的注意义务,包括饮酒中和饮酒后两个阶段。本案中未发现饮酒阶段有劝酒、拼酒、斗酒等行为导致小高死亡,故共饮者是否担责要看有没有尽到酒后的注意义务。

小李和小华先行离开,无需承担酒后注意义务。饮酒结束后,小唐、小张和小郭因共饮行为对小高产生了照顾和护送义务,三人试图唤醒但小高未予反应后即离开,并未尽到酒后注意义务,其放任行为对小高发生意外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小唐抗辩其并不欢迎小高参与聚会饮酒,但作为组织者对所有共饮者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另外,作为经营者的KTV属于娱乐场所,其所提供的服务并不包括住宿,本不应让消费者在消费结束后在经营场所中留宿,因此对消费者饮酒后在包厢留宿的行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本案中,KTV既未阻止小唐等人将小高独自留在包厢内,反而容许小高单独在包厢内滞留,甚至工作人员数次进入该包厢也未提高警惕、采取措施,属于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责任。

综上,海沧法院判决KTV承担15%的责任,小唐承担10%的责任,小张和小郭各承担2.5%的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上述判决,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醒:对于提供饮酒服务的经营场所来说,其所应尽到的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高于一般的经营场所。如果发现饮酒后单独滞留的醉酒者,应尽快联系其家人、朋友接送,既是保护自己,更是对醉酒者负责任。

(稿件来源: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本期编辑:林语 责任编辑:闻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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