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湖南·邵阳】邵阳警方成功斩断偷渡境外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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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抓获65人!
邵阳警方成功斩断偷渡境外的通道!
(通讯员 彭志冬)9月8日,国家移民管理局公布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10起典型案例。在省公安厅的指挥下,邵阳公安侦破的被国家移民管理局列为局督“2023-114号”专案的胡某、罗某进等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赫然在列,因“取得显著战果”而被通报表扬。
经过半年连续作战,在邵阳市公安局的统一指挥下,邵阳县公安局全力出击、集中收网,共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65人,其中组织者6人,运送者29人,偷渡者30人,追缴、冻结、扣押资金152余万元,查扣车辆3台。
成功斩断一条由湖北、湖南、四川、广西等地经云南昆明、西双版纳景洪市勐龙镇到缅甸掸邦第四特区的偷渡通道。
“到了境外,我们吃香喝辣!”
“他们说一个月可以赚好几万,工作又轻松,还说安排偷渡路线。”偷渡客刘某回忆道。
原来,自2022年起,境外“蛇头”杨某、岩某章等人以高薪资、免路费等条件为诱饵,通过抖音、微信等网上平台发布大量招聘广告,拉拢、引诱中国公民赴缅甸务工。
胡某、罗某进等7名犯罪嫌疑人,在境外“蛇头”杨某的指挥下组成专业运送小组,将杨某招募的偷渡人员从内陆多省份分段运送至云南景洪市勐龙镇、景哈哈尼乡等边境地区。
通过传授接送暗号及“通关话术”逃避打击,再由岩某等“蛇头”引带,采取破坏边境铁丝网、徒步走山路、坐船等方式绕关避卡,偷渡到缅甸掸邦第四特区。“蛇头”杨某等人将偷渡人员介绍至缅北地区的电诈、赌博公司,并获取15万-30万的“好处费”。
越过的是法律的底线,更是自身的安全线
“到了缅北后,并没有过上梦寐以求的生活,每天苦力劳动十几个小时,还常遭受非人辱骂和殴打,国外天堂却成为‘人间炼狱’,让人心理落差极大。”民警在对犯罪嫌疑人突击审讯时,其声泪俱下地说道。
“他们承诺报销一切房费路费,还请我吃饭,就这样被骗到了云南边境,然后偷渡到了缅北……”
深挖细查 “蛇头”浮出水面
3月接到省公安厅下发的该案线索后,邵阳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迅速成立专案组,组织民警开展研判分析,发现这是一个涉及29省(市、区),分为组织者、运送者、偷渡者3个层级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团伙。
通过进一步筛选和实地走访,专案组研判出疑似组织者30人,疑似运送者180人,于去年12月至今年6月期间分多批次运送偷渡人员75人,为运送人员发放酬劳300余万元。
“我曾被带到边境线上的一个大水库边,荒山野岭的、信号极差,彻底失去了保护。”办案民警曾乔装打扮成偷渡客,冒着生命危险摸清了犯罪团伙的基本架构及偷渡路线,收集到了关键证据,事后他仍心有余悸。
雷霆出击 收网“打链断血”
按照国家移民管理局及省厅指示,专案组向全国各地发起第一批集中收网,嫌疑人涉及17省市区共计303人,并收到第一批反馈,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230余人。
至此,这一组织偷越国(边)境团伙被成功捣毁,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淘金梦”终究变成了“铁窗泪”。
请不要对这样的“高薪”工作抱有幻想,再次提醒大家,不要盲目轻信境外务工“暴富”的诱惑,偷越国(边)境或者为偷越国(边)境提供便利都是违法犯罪行为!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稿件来源:邵阳公安 本期编辑:林语 责任编辑:闻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