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治顽疾、保畅安百日行动攻坚·株洲】 株洲醴陵交警率先推出交通出行平安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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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醴陵交警率先推出交通出行平安提醒
(通讯员 李航 李水婷)根据株洲市公安局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增强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头盔佩戴意识,显著提升“两车”安全防护水平,明显减少“两车”交通事故,减轻事故伤亡后果,确保城市道路车辆乱停乱放现象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5月5日起,株洲市公安机关将组织开展“治顽疾、压事故、保畅通”交通违法整治百日攻坚行动。
整治重点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不戴安全头盔、不上牌、非法加装遮阳伞具、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规掉头、不按规定载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机动车违反规定停车、酒醉驾、货车超载。

工作目标
涉摩电亡人道路交通事故显著下降;摩托车、电动车行车安全头盔佩戴率90%以上;上牌率85%以上;基本实现“路面”摩托车电动车加装遮阳伞等非法装置清零。

处罚标准
1. 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九十条,罚款50元;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依据《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罚款20元;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八十九条,罚款10元。
2. 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九十条,计1分,罚款200元。
3. 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九十条,罚款100元。
4.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摩托车加装伞具或防风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罚款200元。
5. 违反规定停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处以罚款100元,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6. 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的,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九项,罚款2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扣留机动车。
7.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第二款处以罚款500元,可以并处5日以下拘留。
(稿件来源:醴陵交警 本期编辑:林语 责任编辑:闻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