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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交警对重点违法未办结案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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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交警对重点违法未办结案件的公告

经上级部门统一部署,株洲醴陵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组织专门力量对2022年10月至12月现场执法重点未办结案件进行了清理,并已通过电话、邮寄挂号信等方式向当事人进行告知。截至目前,仍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未处理人员4人,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未处理1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未处理1人,驾驶报废车辆违法未处理人员3人。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处理名单

序  号

当事人

身份证

号牌号码

违法时间

1

王光武

43028119******0038

BLD680

2022-12-11 23:24:22

2

楚智

43068119******0011

B1CZ28

2022-12-10 19:41:48

3

罗奇

43028119******1015

B8XK25

2022-10-27 0:12:00

4

吴江明

43028119******7372

BAW005

2022-10-7 0:07:27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处理名单

序  号

当事人

身份证

号牌号码

违法时间

1

慈勇

43021919******1018

B0UF73

2022-10-15 23:06:06

驾驶报废车辆未处理名单

序号

当事人

身份证号

号牌号码

违法时间

1

吴义红

43028119******4516

B4T077

2022-10-11 9:14:32

2

陈章木

43028119******7713

B6L327

2022-10-9 16:25:49

3

赖习明

43028119******3317

B6R470

2022-10-1 11:31: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告知后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公告期届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期为七日。当事人公告期满未提出申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信息予以公告。

请上述驾驶人在七日内到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公告期届满亦未前来接受处理的,我大队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或给予其它处罚。

(稿件来源:醴陵交警 本网编辑:周鹏  值班责编:闻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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