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湖南 法制频道

【平安湖南·衡阳】警示!涉嫌偷渡,衡阳县5人被拘!

衡阳县公安局

关注

确定不再关注此人吗

警示!涉嫌偷渡,衡阳县5人被拘!

(通讯员 黄周生)2023年2月18日,衡阳县公安局接西双版纳驻云南工作组通知,常宁市蓬塘乡人杨某(男,21岁)组织衡阳县居民徐某(男,23岁,衡阳县长安乡人)、肖某龙(男,23岁,衡阳县井头镇人)、肖某群(男,21岁,衡阳县井头镇人)、刘某(男,24岁,衡阳县井头镇人)在云南边境准备偷渡出境,被边防检查站当场拦截查获。经查,2023年2月份这几名年轻小伙在网上看到高薪诚聘信息后,被金钱所诱惑,本着想“不劳而获、一夜暴富”的念头,准备铤而走险偷渡境外。

接到指令后,衡阳县公安局井头派出所联合长安派出所立即奔赴云南省景洪市。经过三天的日夜兼程,2月21日,在西双版纳驻云南工作组的大力支持下,办案民警顺利将5名犯罪嫌疑人押解至衡阳县公安局,目前,徐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其余4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在此,衡阳县警方呼吁大家,切勿罔顾国家法律,心存侥幸,采取偷渡的方式逃避边防检查,非法出入境。

普法知识小课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2、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3、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4、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三节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1、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2、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3、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4、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5、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稿件来源:衡阳县公安 本网编辑:周鹏 值班责编:闻逸)

分享文章到:

相关新闻

推荐阅读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