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两节”平安·株洲】株洲再次通报案例强调禁燃禁放规定!
春节临近,株洲再次通报案例强调禁燃禁放规定!
消除身边的安全隐患,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自觉抵制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做到不买、不放,积极举报违法行为。
12月1日至12月31日,株洲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共处置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警情24起,其中接到市民110报警的警情16起,出警率100%。
因开业庆祝燃放烟花爆竹被处罚
2021年12月26日9时许,刘某某因超市开业,在天元区尚格小学斜对门店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采取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3日11时许,黄某因店面开业,在经开区某小区门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采取行政处罚。
因办喜事燃放烟花爆竹被处罚
2021年12月15日9时许,王某某因女儿出嫁,在天元区某小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采取行政处罚。
因乔迁燃放烟花爆竹被处罚
2021年12月15日,汤某因朋友搬新家,在芦淞区某小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汤某采取行政处罚。
因购新车燃放烟花爆竹被处罚
2021年12月13日20时许,郭某因购买新车,在荷塘区某门面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采取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23日4时许,汪某某因购买新车,在荷塘区某银行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汪某某采取行政处罚。
因办丧事燃放烟花爆竹被处罚
2021年12月2日16时许,杨某某因丈夫去世,在经开区某社区自已的私房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采取行政处罚。
随地燃放烟花爆竹被处罚
2021年12月1日,李某因灵车路过,在董家塅某路段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采取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11日8时许,谢某某在荷塘区自己院中,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谢某某采取行政处罚。
株洲市关于禁燃的相关规定
全年禁止燃放场所
(一)党政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港口码头、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风景名胜区、园林、公园等公共场所;
(五)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
(六)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七)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
(八)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限制燃放的区域和时段
限制燃放区域包括:
自建宁大桥起沿南二环、东二环(包括枫溪街道办事处、董家段街道办事处辖区)、东环北路、S211、沪昆高速、石峰区株洲市界、天元区湘芸路、炎帝大道、建宁大桥合围形成的区域。以上以道路(含铁路)为边界的,均外延500米。
上述限制燃放区域,在每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每日早上6︰00至24︰00(其中除夕和初一为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提倡社区、小区等人流聚集区全年禁燃)。其余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其他传统节假日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限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环保局请示市人民政府批准。
同时,鼓励市民采取声、光、电产品代替传统的烟花爆竹。支持我市烟花爆竹企业积极研发安全环保型烟花爆竹产品,实现产业提质升级,确保“烟花之乡”品牌地位和市场地位。
(本网编辑:周鹏 值班责编:闻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