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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湖南·株洲】捡了张身份证,结果把自己“变”成了逃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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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了张身份证,结果把自己“变”成了逃犯

株洲警方提醒:冒用他人身份证属于违法行为

捡到他人身份证一时兴起想冒用一下,哪知对方竟是网上在逃人员,结果......

近日,株洲渌口公安分局网安大队接到举报,称网上在逃人员张某出现在了辖区某网吧内。民警立即赶到该网吧,将正在上网的张某抓获。

但经过民警核实,这个人虽然也姓张,但并非他们要找的那个张某,他只是使用了张某的身份证登记上网。那么,这个张某某和网上在逃人员张某是什么关系,他为什么会用张某的身份证登记上网呢?

张某某告诉民警,自己不认识张某,张某的身份证是他早段时间捡的。因为自己的身份证掉了,又嫌补办麻烦,于是就冒用一下张某的身份证,哪知身份证主人竟是一名网上在逃人员。谈及自己的荒唐行为,张某某后悔不已。

虽说这只是一场误会,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张某某和这家网吧都已触犯了法律,警方依法对张某某和网吧老板进行了行政罚款的处罚。

民警提醒,冒用他人身份证,无论该身份证是朋友、亲戚的,还是别人遗失的,都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他人身份证有什么严重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2、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同时还规定,对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稿件来源:株洲公安  编辑:闻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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