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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打战役·娄底】一个人犯了事还不够,还要拉一个下水

摘要: 近期,娄底双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连续侦破两起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的案件。两起事故中,肇事者和“顶包”者均因涉嫌犯罪,已被双峰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而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有哪些违法成本,你知道吗?

一个人犯了事还不够,还要拉一个下水

娄底双峰警方连续侦破两起交通肇事“顶包”案

近期,娄底双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连续侦破两起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的案件。

1月4日04时许,彭某无证驾驶小车行经娄底永丰镇城中路时,碰撞一行人,致行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彭某不是及时报警,而是弃车离开现场,然后找其哥哥彭某某“顶包”。

2月16日19时50分许,罗某志酒后驾驶小车途经娄底石牛乡女子桥村地段时,碰撞一行人,致行人当场死亡。事发后,罗某志弃车逃逸,找其朋友罗某某顶替。

两起事故中,肇事者和“顶包”者均因涉嫌犯罪,已被娄底双峰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

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有哪些违法成本,你知道吗?

交通肇事者的违法后果

1、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味着只要驾驶人主观上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客观上没有及时履行抢救伤员、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义务,不管是驾车或弃车离开现场,都可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上述案例中,肇事驾驶员都是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然后才找人“顶包”,均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2、涉嫌交通肇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而《刑法》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案例中,肇事者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均已涉嫌交通肇事罪,而因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两人面临的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3、终身禁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驾驶证扣12分,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而第101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上述案例中,只要驾驶人经法院判决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是交通肇事逃逸,他们不仅面临着被吊销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意味着他们终生不得再驾驶机动车。

“顶包”者的违法后果

涉嫌包庇罪

《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案例中,两名“顶包”者的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故意作假证包庇犯罪,其主观目的是帮助犯罪的人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严重地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

(稿件来源:娄底双峰公安 编辑:闻逸 签发: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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